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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人治理根基,赋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上)|社会组织法律研究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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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人治理根基

赋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上)

作者:耿碧君律师

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发展已不仅关乎自身存续,更直接影响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近年来,从《民法总则》确立捐助法人制度,到《慈善法》配套法规完善,再到《“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我国已构建了日趋严密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经过早些年的飞速发展,从2017年开始,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速逐年放缓,已经从重“数量”变为重“质量”。在这个过程中,法人治理的规范性、透明度水平和服务效能成为决定社会组织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与政策规制、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痛点及典型案例、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效能提升实施方案三个方面,具体讨论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及治理路径。

一、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与政策规制

一)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已从数量增长阶段迈向质量提升阶段,其发展定位与国家战略紧密相连。社会组织的战略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核心维度:

1服务国家战略的功能定位

社会组织已成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重要行动主体在大家熟悉的大湾区、京津冀地区以及长三角区域,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与内地社会组织合作。广东省民政厅出台促进广东省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支持大湾区社会组织规则衔接。

京津冀三地联合出台《关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激发京津冀市场活力的意见》鼓励联合制定团体标准,推动产业链深度融合。

国家发改委出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跨区域合作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社会组织发展“十四五”规划》强调推动长三角社会组织协同发展。这表明社会组织被赋予区域协同助推器的战略角色。

此外,在乡村振兴领域,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产业帮扶、技能培训、乡村治理,补充政府资源短板,激活基层内生动力被定位为专业服务供给者。在实现双碳目标方面,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绿色技术研发、倡导低碳生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2、基层治理的协同定位

社会组织基层治理现代化道路上起到重要协同作用扩大群众政治参与、反映群众诉求、增强社会自治,在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协商民主方面价值巨大,是完善社会主义全过程政治的重要力量。

首先,社会组织重要的基层政治载体。它是基于自愿和自治原则的组织,以志愿参与、互助互利、慈善公益等理念将分散的公民变成了有组织的群体,是广泛存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结构中的基层组织形式之一,在利益表达方面与其他组织相比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是不同群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自身意愿、整合群体利益、表达集体意志、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参与基层政治的重要平台。

其次,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高公民政治素养。现代政治社会在政治方面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政治参与的广泛性,作为一个现代公民,也只有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现代化政治意识的行为方式、思维理念才容易慢慢培养。社会组织通过各类组织性活动,可以使公民在实践中得到展示自己、表达利益的机会,获得政治经验,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素养,养成尊重秩序、尊重他人的习惯。

3、经济发展的市场定位

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社会组织的战略定位日益凸显其"市场活力催化剂"的重要价值,产业升级方面,以深圳为例,通过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深度参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优势,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团体标准体系建设,有力促进了产业集群化发展和产业链现代化升级。

对外合作方面,社会组织积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创新开展"出海拓市场"等跨境商务服务,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搭建高效对接平台,在保护民族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中起到重要作用。

构建创新生态方面,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促进创新要素集聚、构建产业协同网络等方式,持续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充分彰显了社会组织作为市场资源配置枢纽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独特价值,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规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战略定位,我国已构建起涵盖准入、治理、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的政策规制体系。该体系以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为导向,通过制度创新与科技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1、登记管理准入规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明确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登记程序及基本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与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确立基金会的设立标准、组织架构和活动准则。

2、内部治理结构规制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提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政社分开等改革要求。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民政部令第60号)建立信用记录与评价体系,强化自律机制。

各类章程示范文本,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3、综合监管行为规制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确立等级评估制度,实施分类监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规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程序。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民政部令第61要求慈善组织依法公开募捐、项目进展等信息。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民政部令第78)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强化监督管理。

4、退出环节规制

《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暂行办法》(2020年民政部修订)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和操作流程。

《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便利化的通知》(民发〔202166号)简化注销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5、综合支撑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作为我国首部慈善领域基础性法律,规范慈善组织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规范境外NGO在华活动,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民发〔202178号)提出数字化转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等新方向。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强调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以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除了上述列举的主要文件外,这一套政策体系通过动态修订与配套细则完善,结合"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理格局,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已进入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在此背景下,无论是服务国家战略的职能定位,还是适应政策规制体系的合规要求,其核心都指向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完善与优化法人治理缺陷已成为制约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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