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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刑事判决后,被遗漏的受害人如何救济?|浩略原创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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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刑事判决后

被遗漏的受害人如何救济?

作者:秦璐璐律师

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的集资人、投资人或借款人因不具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往往被排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外,无法获取相关信息,有的受害人在刑事判决后才获悉其不在退赔名单中,面对此种困境,被遗漏的受害人有何救济途径?

一、路径1:刑事补充退赔、申诉或报案

(适用于刑事退赔工作完成前)

201491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遗漏的受害人可以进行刑事补充退赔、申诉。

1.补充退赔(优先尝试)

由受害人向原审法院提交《补充退赔申请书》+投资证据(合同/流水/聊天记录),原审法院审查后如裁定追加退赔名单,则可以按比例分配已查控财产,不过仅能执行在案财产,无法追加新责任主体。

2.刑事申诉(特殊情形)

法院未裁定追加的,如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办案机关故意遗漏被害人(如隐匿报案材料),即被遗漏/未申报并非由受害人原因引起,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对原刑事判决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

涉众型经济犯罪判刑后申诉要求严苛,是否获法律支持需视具体情况,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刑事申诉成功率很低,且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3.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遗漏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受害人人数过多或其损失数额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可能构成新的犯罪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另行进行立案侦查,符合移送条件的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符合审查起诉条件的将进行审查起诉,后由审判机关审理。总之,就漏罪一事同样需要完整走一遍刑事诉讼程序,在此期间,被遗漏的受害人需要在新案件中完成登记,被列为集资参与人,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获得退赔资格。

二、路径2:民事诉讼追偿

200012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该司法解释已被2015113日发布、2014123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法释〔20152号)整体废止。

此后,高人民法院在201911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规定: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这是否意味着,被遗漏的受害人完全丧失了采用民事手段维权的路径?非也,虽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判决后,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被告人,但是如果存在第三方有责任,受害人依然可以对此进行民事追诉,以尽量挽回损失。

1.保证/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688有些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所签署的投资/出借等协议,有时不单有刑事涉案方,还会有第三方人员,像是保证人,此时受害人完全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2.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585对于案涉合同/协议中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的商业银行、履行风险评估的代销机构等,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有关内容主张前述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共同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68条。在案涉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当第三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就损失部分追究第三方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民事追诉一定要要有切实可诉的、未被列为刑事涉案人员的第三方民事责任人,而且要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涉及到担保的,还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三、路径3:行政程序

适用于新事实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或者原刑事退赔工作已经完成

若遗漏受害人的涉案金额、人数或经济损失等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则案件不构成新的犯罪,无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可按行政违法处理。此时,被遗漏的受害人可以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地方管理局等主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事实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集资方单位采取责令停止营业、吊销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强制要求清退资金。

具体清退工作一般由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直接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也可以待清退集资资金交由法院执行部门制定统一方案加以执行。

集资清退资金效果取决于实际追赃情况,若涉案资产已分配完毕或涉案单位资不抵债,行政程序亦无法追加分配。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中被遗漏的受害人在刑事判决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过鉴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类案件往往追赃难度大、资金流向复杂,为避免日后出现无法登记的尴尬处境,受害人还是要注意关注当地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及时完成登记,尽早确认自身损失金额。如果确因非个人因素未能按时完成登记或被遗漏的受害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维权,争取将损失降到小。人民法院及其它司法机关也要重视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支持通过多途径维权,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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