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浩略北京办公室刑事一部内训第八期活动顺利举行。活动以“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制裁”为主题,此次活动由浩略律师事务所赵东阳律师主讲,由浩略律师事务所李晓嫚律师担任主持。活动旨在强化律师团队对虚假诉讼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与实践应用能力,为今后更精准地处理相关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李晓嫚
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东阳律师以“虚假诉讼以法之名行不法之事,损害司法权威,侵蚀公平正义”为开篇,明确了我国对虚假诉讼“坚决打击”的基本态度。他从规范分析、实践识别、典型案例和制裁方式四个维度展开深度讲解。
赵东阳
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规范分析层面,赵东阳律师梳理了虚假诉讼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首次将虚假诉讼纳入国家法律规制范畴(第112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随后,2016年至2021年间,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陆续出台多项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不断完善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体系,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实践识别环节,赵东阳律师详细阐释了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不仅包括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还涵盖与他人恶意串通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客观要件体现为“虚假行为+诉讼行为”,在执行领域则表现为“虚假行为+仲裁(公证)行为+申请执行行为或执行异议行为”;客体要件具有多重性,既必然妨害司法秩序,又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他还列举了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包括双方串通型,如夫妻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当事人与企业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债务等;单方欺骗型,如隐瞒债务清偿事实起诉、虚构借贷关系等;以及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如基于捏造事实申请执行、对执行标的提出虚假异议等。同时,指出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离婚纠纷等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并分析了实践中“捏造基本事实”的界定难点及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分。
典型案例分享环节,赵东阳律师通过五个真实案例进行剖析。从隐瞒债务清偿事实提起诉讼,到为逃避执行提供虚假离婚协议、循环转账捏造出资事实,再到虚构借贷转移财产、利用虚假诉讼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等,生动展现了不同场景下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与法律后果,让在场律师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处理有了更直观的认识。
关于制裁方式,赵东阳律师强调分为司法惩戒与移送刑事两方面。人民法院对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将驳回诉讼请求,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针对诉讼代理人的违规行为,除采取强制措施外,还会向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管辖机关。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虚假诉讼的实务难点展开热烈交流。有律师提出,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何精准区分正常诉讼与虚假诉讼,尤其是面对当事人提供的“完美证据链”时,往往难以判断。赵东阳律师回应称,需结合资金流向、当事人关系、交易习惯等多方面综合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循环转账、利息是否超出法定上限、当事人陈述是否存在矛盾等细节。另有律师探讨了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应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既要防止打击过宽,也要避免放纵犯罪。
针对执行阶段虚假诉讼的防范,律师们建议加强法院内部信息共享,建立执行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关联查询机制,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核实异议理由的真实性。讨论中,大家还就如何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交换了意见,认为多方协作是打击虚假诉讼的有效途径,能够形成惩治合力,提高打击效率。
本次活动内容丰富、针对性强,赵东阳律师的分享系统全面,涵盖了虚假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要点,自由讨论环节更是碰撞出诸多有价值的思路。通过本次内训,与会嘉宾进一步加深了对虚假诉讼法律规范的理解,提升了在实务中识别、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能力。虚假诉讼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作为法律从业者,必须坚决抵制,严格依法履职,在办案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准确识别虚假诉讼线索,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浩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开展此类专业内训活动,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为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