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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期|浩略活动回顾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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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浩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刑事一部第十期内训活动顺利举行。本次内训主题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理解与适用,由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陈琦律师主讲,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一鸣律师主持。本次活动围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展开深入交流,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规范与权益保障注入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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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鸣

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活动伊始,陈琦律师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立法背景为切入点,指出该规程是为贯彻落实 “以审判为中心” 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而制定,核心目标在于确保 “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随后,他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内容进行系统解读。

陈琦

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在 “一般规定” 部分,陈琦律师强调了四大原则的实践意义: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所有定案证据必须经当庭查证,非法证据坚决排除;程序公正原则明确检察院承担有罪举证责任,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集中审理原则通过规范庭前准备、归纳争议焦点,避免庭审迟延;诉权保障原则则重点提及辩护人发问、质证等权利的落实,以及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机制完善。“这四大原则是庭审调查的‘基石’,任何环节的操作都需围绕其展开。” 陈琦律师补充道。

针对 “出庭作证程序”,陈琦律师结合《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梳理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的申请条件、强制出庭规则及保护措施。他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明确 “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的强制出庭例外情形,既兼顾证人权利,也符合家庭伦理需求;同时,针对证人安全风险,不公开个人信息、使用化名等保护措施,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消除了顾虑。此外,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的规定,陈琦律师以复杂命案中的法医鉴定为例,说明该制度如何帮助法庭更精准地审查专业证据,避免 “鉴定意见依赖症”。

在 “举证、质证程序” 与 “认证规则” 部分,陈琦律师聚焦实践中的常见难点。他提到,《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要求关键证据单独举证、质证,非关键证据可简化说明,这一区分既能保证庭审效率,又能突出争议焦点;而对于技术侦查证据,当庭出示与庭外核实的灵活处理,平衡了案件审理与人员安全、保密需求。在认证规则上,陈琦律师结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强调 “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矛盾时的采信标准”“鉴定人拒不出庭则鉴定意见无效” 等规定,为法庭认定证据提供了清晰指引,“尤其是‘定罪证据不足时应作出无罪判决’的要求,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庭审中的直接体现。”

在自由讨论环节,参会人员围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展开热烈交流。陈琦律师的解读既覆盖《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条文细节,又结合真实案例,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 “理论 + 实践” 的双重指引。与会嘉宾纷纷表示,将把本次活动的收获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精准适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此次活动的开展,帮助与会嘉宾深化了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理解,与会嘉宾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庭审调查程序,让 “以审判为中心” 的理念落到实处,为刑事司法公正筑牢程序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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