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浩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刑事二部第六期内训活动顺利举行。本次内训主题为刑民交叉视角下交易型诈骗的辩护,由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佩律师主讲,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浩略刑辩学院院长蒋为杰律师主持。本次活动围绕刑民交叉视角下交易型诈骗的辩护展开深入交流,帮助法律从业者准确把握刑民交叉案件实体法律问题处理问题。
蒋为杰
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浩略刑辩学院院长
活动伊始,张佩律师以刑民交叉视角下交易型诈骗的认定及辩护为主题,从交易型诈骗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出发,系统梳理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并结合新司法案例,深入剖析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实务认定难点。
张佩
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佩律师指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入罪金额、主体范围、保护法益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她特别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具备“实质的经营性”,是否真正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政府招投标合同、企业拆借合同等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载体。
在典型案例解析环节,张佩律师重点分享了“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与“李某胜合同诈骗案”两起代表性案例。她详细阐述了法院如何通过对履约能力、资金流向、未履约原因、事后态度等关键要素的实质审查,终认定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作出无罪判决。她指出,对资金用途的实质审查、对告知义务的合理界定、对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严格区分,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着力点。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争议点,张佩律师结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文件,系统归纳了七类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并强调实践中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她还就“案发前归还规则”在诈骗类案件中的适用条件与扣除标准进行了细致说明,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在自由交流环节,与会嘉宾展开热烈讨论。张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逐一回应实务困惑,现场互动频繁,氛围专业而活跃。
此次内训内容翔实、逻辑清晰,既有理论高度,又紧扣司法实践,为律师在处理交易型诈骗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有效开展辩护提供了扎实的方法论支持。未来,浩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通过系列专业培训与案例研讨,不断提升律师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