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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保民:套路贷犯罪的理解与辩护|浩略活动回顾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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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浩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刑事一部第十二期内训活动顺利举行。本次内训主题为套路贷犯罪的理解与辩护,由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浩略北京办公室刑事一部执行主任贾保民主讲,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一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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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鸣

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动伊始,贾保民律师以“套路贷的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为主题,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从套路贷的基本概念出发,详细介绍了套路贷的构成要素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系统梳理了套路贷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前沿司法案例,深入剖析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实务认定难点。
贾保民
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浩略北京办公室刑事一部执行主任

贾保民律师指出,按照两高两部对套路贷的界定,是对一系列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违法犯罪行为的概括性称谓。他特别强调,按照两高两部对套路贷的界定,是一种整体否定的评价,在辩护过程中,除了要对指控的具体罪名进行辩护外,还需要结合相关规定,对是否属于该界定的套路贷,围绕套路手法展开精细辩护。

在典型案例解析环节,贾保民律师重点分享了“鲍某、谢某民敲诈勒索案”与“何某忠诈骗案”两起代表性案例。贾保民律师分析认为,前者案例反应出,在套路贷犯罪中,并非必然以诈骗罪的存在为基础;而在后者中,认为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欺诈行为,但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为了获取高利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有效区分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与放贷的盈利目的、“高利贷”与“套路贷”。

贾保民律师指出,对套路贷案件的辩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有套路即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套路贷形式特征代替诈骗罪犯罪构成等问题,在辩护时,要围绕基础事实或双方约定是否查清,来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认定行为人具有肆意认定违约的基础,通过审查债务增加的来源及原因,来判断是否基于故意增加被害人债务金额,通过综合审查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将日常的套路行为,拔高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内训内容翔实、逻辑清晰,既有理论高度,又紧扣辩护实践,为律师在处理日趋复杂的套路贷案件中,如何精准识别行为本质、有效进行罪轻乃至无罪辩护提供了扎实的方法论支持。未来,浩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通过系列专业培训与案例研讨,不断提升律师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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