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路径探析——以两个 成功出罪案件为例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 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律璞玉律师首先对受邀参与活动及浩略刑辩学院的成立表示感谢和祝贺。她以近期办理的案件为例,分享职务犯罪辩护的心得。 她首先提及一个介绍贿赂罪案件:当事人在同案犯到案后,预感将被调查,在接到监委以开会名义的通知后,主动前往并做好交代准备,虽在监委门口被办案人员带走,未获自首认定,但经辩护,自首情节终被采纳,且当事人已经取保。她表示,职务犯罪是其辩护成功率较高的领域之一。 随后,她重点介绍两个成功实现无罪化处理的案件。个是监委体制改革前由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贪污、行贿、受贿等多个罪名、五名被告人,终全案无罪,相关细节已在其著作及公开平台发表,此处不再赘述。 她详细分享了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起诉意见书指控当事人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及单位行贿罪。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指控源于当事人公司为大股东聘请了一位曾任当地法院副院长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方认为,前副院长虽客观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但不符合该罪名所要求的“影响力”标准。根据典型案例,该罪中的“影响力”须达到足以影响在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程度,即公职人员会因顾虑请托人的评价而违背职责。本案中,首先,双方未就“利用影响力干预案件”形成合意:当事人聘请律师是看中其专业能力及可能的人脉便利;而前副院长律师则表示知晓当事人可能抱有期望,但自称坚守底线,不会实际利用影响力。其次,在具体办案中,该律师并未利用其前职务影响力,而是通过攀校友关系等私人方式与侦查人员接触,虽存在违规,但与利用影响力无关。此外,法律对离职法官、检察官设有两年禁业期,期满后从业本身即意味着其原职务影响力已“脱敏”。综上,辩方从主观合意缺失、客观行为不符、法律评价已“脱敏”等多角度论证该指控不成立。 关于单位行贿罪的指控,涉及公司约定从利润中提取5%用于“打点关系”,后向一名村委会副主任行贿400万元。辩方指出:,当事人作为二股东曾明确反对该5%提取方案,但因股权劣势未能阻止。第二,该5%方案实际并未执行,行贿的400万元另有单独来源与账目。因此,当事人对行贿既无主观共同故意,也未参与具体实施,不应构成共犯。 另有一项指控涉及向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提供10万元“赞助费”。辩方论证该款项用于资助其著作改编公益影视项目,利益首要归属公共利益,其次才是个人,不符合行贿罪特征。 上述无罪辩护观点均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采纳,案件终仅就前副院长收取100万元律师费的事实提起公诉,目前仍在审判阶段进行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