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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略律师事务所公益普法宣传活动圆满举办|浩略公益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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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浩略律师事务所公益普法宣传活动圆满举办。为进一步提升村民法律意识,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遗产继承问题浩略律师事务所郑建文律师受邀参与北田各庄村党支部、村委会、社工站在村活动室举办“乐享生活 健康养生”小组第四单元——法律知识讲座。本次聚焦财产继承法,结合真实案例为村民带来了一场生动实用的法律知识普及课,吸引了众多村民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郑建文律师以 “生活中常见的继承难题” 为切入点,引发了村民的强烈共鸣。他指出,随着人们财产形式日益丰富,遗产继承纠纷逐渐增多,小到存款、家电,大到房产、保险,都可能成为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而了解继承法规是规避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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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文

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讲解继承法一般规定时,郑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清晰阐述了继承的开始时间、遗产的范围以及继承的办理顺序。“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像宅基地使用权、某些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权利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郑律师强调,“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协议办,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都没有的才按法定继承来。” 同时,他还提醒村民,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受遗赠人则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态度,避免因错过期限而丧失权益。

法定继承是村民为关心的内容之一。郑建文律师详细解读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没有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 他特别提到,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涵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含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一规定打破了部分村民的传统认知误区。此外,针对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问题,郑律师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让村民们对复杂的法律条款有了更直观的理解。

遗嘱继承和遗赠部分,郑建文律师重点介绍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的成立要件和注意事项。“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则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他还强调,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同时,郑律师特别提醒,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这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也是遗嘱有效的重要前提。

在遗产处理环节,郑建文律师围绕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职责、遗产的保管与分割、债务清偿等内容展开讲解。他提到,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事宜。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为了让村民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郑建文律师还分享了多个典型继承案例。在 “外甥遗产舅舅无权继承” 案例中,他解释道,由于死者无、第二顺序继承人且未留遗嘱,其遗产终由民政部门管理,舅舅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在 “扶养人依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 案例中,他强调,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扶养人只要按协议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就有权获得约定的遗产;而在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案例中,他明确表示,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法律不会纵容违背道德和义务的行为。

此次法律知识讲座,不仅让北田各庄村的村民们系统了解了《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也为村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有效预防了潜在的家庭纠纷。村民们纷纷表示,讲座内容贴近生活、实用性强,收获颇丰,希望今后能多举办类似的法律科普活动。

未来,浩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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