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浩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刑事一部第十一期内训活动顺利举行。本次内训主题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期,由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陈琦律师主讲,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一鸣律师主持。本次活动围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展开深入交流,帮助法律从业者准确把握法庭调查程序规范。
刘一鸣
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活动伊始,陈琦律师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制定背景与立法目的为切入点,强调其是落实 “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的关键制度保障。随后,他围绕证人出庭、举证质证、认证规则三大核心板块,结合实务案例展开细致解读。
陈琦
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在证人出庭程序方面,陈琦律师重点梳理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他指出,证人出庭后需先陈述证言,再由举证方或申请方发问,控辩双方发问完毕可发表质证意见,且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询问证人。同时,向证人发问需遵循五大规则,包括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得采用诱导方式、不得威胁误导证人、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若控辩一方发问方式不当或内容无关,对方可当庭提出异议,审判长需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驳回,即便对方未当庭异议,审判长也可根据情况制止。” 陈琦律师举例说明,若在某盗窃案庭审中,辩护人向证人询问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生活问题,公诉人可提出异议,审判长应及时制止该不当发问。
对于举证、质证程序,陈琦律师聚焦《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他介绍,开庭讯问、发问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随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控辩一方举证后,对方可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多轮质证。针对不同类型证据,举证要求有所不同,例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出示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出示足以反映其外形特征及真实内容的材料并说明理由;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则需出示原件。此外,《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技术侦查证据的出示也作出特殊规定,当庭出示可能危及人员人身安全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需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在庭外核实。
在认证规则部分,陈琦律师结合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三条强调,法庭需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联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他特别提到,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存在矛盾,若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与相关证据印证,应采信当庭供述,反之则可采信庭前供述。同时,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作出无罪判决,定罪证据充分但量刑证据存疑的,需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适用过程中的实务难点展开热烈交流。与会嘉宾积极交流经验、分享困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氛围,陈琦律师的解答条理清晰、案例鲜活,深入剖析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核心内容与适用要点,为与会嘉宾准确理解和运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提供了有力指导。
此次活动的举办,不仅帮助法律从业者夯实了刑事法庭调查程序的理论基础,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思路与方向。未来,浩略律师事务所将通过更多此类专业交流活动,切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