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振
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晰颖
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两高司法解释,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但并非所有虚开行为都构成犯罪。”丁晰颖律师强调,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一规定延续了2004年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及张某强典型案例的司法精神,体现了对“实质危害”的重视。
针对量刑标准,丁晰颖律师详细解读了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中税款无法追回数额、前科劣迹等考量因素。她结合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虚开案实例分析:该案中企业为融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存在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但核心目的是解决资金周转,而非骗抵税款,辩护需重点论证主观无恶意及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为案件争取有利处理结果。
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丁晰颖律师对比了《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与虚开犯罪的构成差异:购买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但若购买后又实施虚开或出售,则需依照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她提醒,实践中需注意区分“购买”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性质,避免罪名认定偏差。
在辩护协商技巧方面,丁晰颖律师提出“三阶梯策略”:一是紧扣主观目的与客观危害,通过资金流向、交易实质等证据,排除骗抵税款故意;二是利用从宽处罚情节,如补缴税款、挽回损失、合规整改等,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争取不起诉或从轻量刑;三是精准适用罪名转化,对于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可结合案情争取按非法购买发票罪或逃税罪定性,降低刑罚力度。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与会嘉宾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明确了虚开与购买类犯罪的辩护要点,特别是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的处理规则有了更清晰认知。未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将更加注重结合主观动机、客观危害及企业实际情况,精准适用法律,既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分享会的成功举办,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辩护实践搭建了交流平台,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此类案件的共识凝聚,对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