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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晰颖:从“虚开”到“购买” 刑事辩护中罪名精准拆解与协商技巧|浩略刑辩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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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浩略北京办公室刑事二部内训第四期活动顺利举行。活动以从“虚开”到“购买”:刑事辩护中罪名精准拆解与协商技巧为主题,此次活动由浩略律师事务所丁晰颖律师主讲,由浩略律师事务所潘国振律师担任主持。本次活动围绕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辩护策略展开深入探讨,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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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振

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晰颖律师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系统梳理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边界。她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紧扣“骗抵税款目的”与“造成税款损失”两大核心要素,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丁晰颖

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两高司法解释,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但并非所有虚开行为都构成犯罪。”丁晰颖律师强调,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一规定延续了2004年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及张某强典型案例的司法精神,体现了对“实质危害”的重视。

针对量刑标准,丁晰颖律师详细解读了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中税款无法追回数额、前科劣迹等考量因素。她结合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虚开案实例分析:该案中企业为融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存在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但核心目的是解决资金周转,而非骗抵税款,辩护需重点论证主观无恶意及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为案件争取有利处理结果。

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丁晰颖律师对比了《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与虚开犯罪的构成差异:购买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但若购买后又实施虚开或出售,则需依照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她提醒,实践中需注意区分“购买”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性质,避免罪名认定偏差。

在辩护协商技巧方面,丁晰颖律师提出“三阶梯策略”:一是紧扣主观目的与客观危害,通过资金流向、交易实质等证据,排除骗抵税款故意;二是利用从宽处罚情节,如补缴税款、挽回损失、合规整改等,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争取不起诉或从轻量刑;三是精准适用罪名转化,对于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可结合案情争取按非法购买发票罪或逃税罪定性,降低刑罚力度。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与会嘉宾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明确了虚开与购买类犯罪的辩护要点,特别是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的处理规则有了更清晰认知。未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将更加注重结合主观动机、客观危害及企业实际情况,精准适用法律,既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分享会的成功举办,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辩护实践搭建了交流平台,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此类案件的共识凝聚,对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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